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59號原告甲○○被告宏幃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8,512元(原告所爭執內容為自96年10月19日起算之違約金,詳細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董美惠附表:
┌──┬─────┬─────┬─────┬────┐│編號│本金│違約金利率│計算期間│違約金│├──┼─────┼─────┼─────┼────┤│1│0000000元│0.363│96.10.28-│32022元│││││97.04.27││││├─────┼─────┼────┤│││0.396│97.04.28-│139734元│││││99.04.27│││││├─────┼────┤││││99.04.28-│33306元│││││99.10.18││├──┼─────┼─────┼─────┼────┤│2│0000000元│0.04944│96.10.19-│413450元│││││99.10.18││├──┴─────┴─────┴─────┴────┤│上開違約金合計:6185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