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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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19號上訴人永豐資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立圳 被上訴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民事查詢表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