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9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6日起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4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164號、第1195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6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坤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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