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相對人勇昌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 律師
蔡祥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6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吳俊龍書記官邱秋珍調解委員曾秀雄朗讀案由:
聲請人乙○○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楊櫻花律師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到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蔡祥銘律師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方法: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七日以前給付伍拾萬元,餘款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起按月於每月十七日給付貳萬元,至給付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到期。(聲請人匯款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乙○○)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曾秀雄聲請人:乙○○聲請人訴訟代理人:楊櫻花律師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蔡祥銘律師報知受命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
准予核定,調解成立。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九十四年勞訴字第五十一號)裁判費三分之二。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