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236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王耀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恆寬
法官陳福來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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