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2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20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壹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