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本院以93年度聲字第8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於95年4月21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已於96年3月29日縮刑後假釋期滿,以已執行完畢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準此,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既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於96年7月16日施行前,已全部執行完畢,則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自無適用該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視為已減刑之餘地。從而,本件聲請人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依上開條例視為已減刑,而聲請本院重新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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