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票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富景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聲請人提出之本票一紙,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
三、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玉珮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B書記官莊榮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F0~T40┌────────────────────────────────────┐│本票附表: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五一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叁萬玖仟肆佰陸拾柒│TH二一八二五八│││││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