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訴訟代理人 孫忠瑾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借據背面授信約定書第十四條前段「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而原告之所在地設在高雄市○○區○○○路○○號一至七樓及地下一樓,本件亦無專屬管轄規定適用,則就此清償債務事件自應由兩造所合意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優先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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