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法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法字第10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捐助章程應更正為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當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外,要無依上開法文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基督徒聚會處之董事長,而原捐助章程為配合政府政策及設置監察人,有修正捐助章程之必要,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將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第44條規定相符,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2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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