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4年度東小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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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東小字第49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鍾桂林
被 告 陳泰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趙彥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