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3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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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315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被告 林芳志
(現所在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319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78%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美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