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妨害家庭等案件,所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甲○○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重政
法官朱樑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
D受刑人黃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妨│期││澎││高│││││││害│徒││湖│3│雄│上││最│台│││家│刑│7│地│偵8│高│更││高│上│1││庭│叁││檢│3│分│㈡││法│││││年││署││院│││院│││││肆││││││││││││月││││││││││├──┼─┼────┼──┼─────┼─┼───┼────┼─┼───┼────┤││有│││││││││││過│期││南│7│台│交8││台│交8│││失│徒│3│投│偵4│中│上6││中│上6│││傷│刑││地│7│高│易4││高│易4│││害│六││檢│2│分│3││分│3││││月││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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