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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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一七號忠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顏宏斌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法官王浦傑
法官楊明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易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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