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九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方艤駐
法官王德麟法官吳信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非合│有│││││││││││法成│期││桃│3│桃│7││桃│7│││吸麻│徒│至│園│偵8│園│易3│3│園│易3│54││用醉│刑││地│3│地│6││地│6│││化藥│六││檢││院│││院││││學品│月││署││││││││├────┼──┼────┼──┼─────┼─┼───┼────┼─┼───┼────┤│未可有造│有六││台││台│││││││經發殺玩│期月││中│0│中│上4││最│台1│││許射傷具│徒│至│地│偵0│高│5│5│高│6│9││可子力手│刑│4│檢│6│分│訴7││法│上3│││持彈之槍│一││署│8│院│2││院│5│││有具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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