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四四號
聲 請 人 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乙○○
己○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邱基峻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張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