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CHAIRUMTHEERAPONG(中文名:梯拉朋,泰國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8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CHAIRUMTHEERAPONG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因而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仍於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因員警執行酒駕取締勤務而為警攔查,並經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自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知認錯之態度,前未有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其經濟狀況、智識程度(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803號被告CHAIRUMTHEERAPONG(中文名梯拉朋泰國籍)
男34歲(民國73【西元1984】年
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RC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CHAIRUMTHEERAPONG(中文名梯拉朋)於民國108年4月4日下午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號飲酒後,仍於同日下午6時許,自該處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8時33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時為警攔查,並於同日晚間8時38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28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CHAIRUMTHEERAPONG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及查獲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檢察官何昌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