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49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珍妮選任辯護人陳鳳暘律師
丁秋玉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到庭執行職務之檢察官一欄所載「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滕治平」,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黃建麒」。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朱嘉川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