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健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健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健鵬因毒品等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年11月,於民國97年11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11月,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0
271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1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027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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