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承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承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謝承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2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4、5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此有本院100年度審簡字第486、592、942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