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司調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員司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瑞陸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賴瑞陸等人就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3日所為的
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應予塗銷,並將該不動產回復登記
為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共有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所
持理由係民法第244條關於撤銷權行使,其調解標的之法律
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
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無從調解。再依民法第245條規定
,關於民法第244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
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10年而消滅。該項法定期
間為除斥期間,其期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
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
定。依聲請人所自陳,本件相對人賴瑞陸等人間就上開不動
產之分割繼承日期為96年3月23日,而聲請人則係於110年2
月5日始向本院聲請調解,有蓋本院收狀章之民事調解聲請
狀在卷可憑,該撤銷權顯已逾10年之除斥期間而告消滅,且
聲請人係因相對人賴瑞陸積欠消費借貸債務,依上開其狀況
,實難期待相對人同意調解可能,故本件無調解實益。揆諸
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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