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八五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五一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文件偽造之「 何友禮 」署押共貳拾壹枚(含簽名陸枚、指印拾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評議結果,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首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一行補充「甲○○曾於民國八十六間因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及更正事實欄第一行「甲○○於不詳時地向其弟借用何友禮之駕駛執照影本」;更正「於偵訊筆錄上偽造何友禮之署押二枚(含指印十一枚,原起訴書誤載為指印十枚)及證據欄部分補充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后附件)。
三、核被告甲○○冒以「何友禮」之名應訊,於偵訊筆錄、扣押證明筆錄及現場紀錄表上,偽簽署押、按捺指印部分犯行,按被告偽簽他人之姓名並按指印,該指印同為代表該被冒用者之姓名,作用及效力與署押無異,亦屬署押之一種;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又被告於現場紀錄表上之代保管人欄及業者具結欄,偽造「何友禮」之簽名及按捺指印,係表示同意受託代保管扣案物品及業者確認具結以為證明,於偽造該私文書後,復持以交予員警進而行使,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於上開私文書上偽造署押及指印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偵訊筆錄、扣押證明筆錄及現場紀錄表等文件上所偽造署押之行為,因係以同一犯意接續所為,與其於現場紀錄表上偽造署押之階段行為同屬包括一罪行為,而因該現場紀錄表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不另論罪,故被告另於偵訊筆錄、扣押證明筆錄等文件上偽造署押之行為,亦不另論罪,僅論單一偽造私文書罪為已足。又被告甲○○曾於八十六間因賭博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如附表所示文件上之「何友禮」署押共計二十一枚(含簽名六枚、指印十五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件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偽造署押之文件│方式│數量│備註│├──┼────────────────┼──────┼────┼────┤│一│海岸巡防署桃園機動查緝隊九十一年│偽造「何友禮│簽名二枚│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偵訊(調查)筆錄│」之署名及指│指印十一│度偵字第││││紋│枚│一二二五││││││一號卷第││││││十一頁│├──┼────────────────┼──────┼────┼────┤│二│海岸巡防署桃園機動查緝隊扣押證明│偽造「何友禮│簽名二枚│九十一年│││筆錄│」之署名及指│指印二枚│度偵字第││││紋││一二二五││││││一號卷第││││││十頁│├──┼────────────────┼──────┼────┼────┤│三│台北縣政府聯合稽查締地下加油(氣│偽造「何友禮│簽名二枚│九十一年│││)現場紀錄表│」之署名及指│指印二枚│度偵字第││││紋││一二二五││││││一號卷第││││││十四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