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
00歲民統一編號:
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執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准予交保候傳。
二、茲聲請人以被告逃匿未到案,且具保人經傳訊亦拒不帶同受刑人到署,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沒入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覆之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以及送達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