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孟憲綱
巷50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3年確定,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合併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6年5月4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6001707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7年5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1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7年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