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贓物、恐嚇等案件,分別由本院、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1年
2月;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4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於96年5月1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60015415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
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業於96年5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上開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6年11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6年10月30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