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8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8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809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遭台北區監理所裁罰新台幣(下同)6,000元,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其罰鍰金額不逾20萬元,按簡易程序審理,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236條規定,準用通常程序之規定。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
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嗣僅補繳裁判費1,000元,尚短少1,000元,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官蔡進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黃倩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