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321號抗告人乙○○
4樓之相對人甲○○
號4樓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就其請求權計新臺幣20萬元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939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准將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相對人如依上開請求權之金額,為抗告人供擔保或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對於相對人有新臺幣20萬元之票據債權,有抗告人提出相對人簽發並經退票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可認為已經釋明。
二、所舉假扣押之原因,謂相對人移往他方或逃匿,並處分其財產一節,業經提出相對人原為其所有之台北市○○區○○段○○○○號建物謄本,及該建物已於96年8月6日過戶予 莊素宜 之電腦資料為證,且本院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之通知,係寄存送達予管區之東社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可稽,而其亦未到場為陳述,是亦應認抗告人已為相當之釋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之規定,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書記官高澄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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