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與附表編號2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所犯附表編號4之犯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3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2年8月18日至91年1月17日間犯連續施用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所犯附表編號4之犯罪聲請減刑,並與附表編號3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2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林勤純法官江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