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966號反訴原告 柯明勳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 律師反訴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塗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966號裁定命反訴原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
4,06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查(本院卷第181頁)。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本院卷第189至195頁),故其反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