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聲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賴莊乾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明雄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
聲請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
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年6月24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
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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