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0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德來
       邱麗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貿瑞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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