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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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七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元,折合銀元伍拾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伍仟叁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玖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捌佰元,尚欠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慈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