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74號
抗 告 人  巫琨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等間因請求確認
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
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