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 蔡倩芬 相對人台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台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蔡倩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台研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長年未召開股東會,亦未改選董監事,致相對人公司所有董監事經由經濟部依法於民國
108年10月25日全數解任在案,故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會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而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至為明確。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亦為相對人公司之利害關係人,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
1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公司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經濟秩序,故增訂該條規定,俾符實際。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持有股數占所有股數的5分之1,而相對人公司原董監事任期已於96年10月4日屆滿,經經濟部函令限期於108年10月25日前辦理改選,逾期未改選當然解任等情,業據其提出經濟部108年8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833526040號函、股東名簿等件為證,並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108年12月9日以經中三字第10833738130號函覆略以:相對人公司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96年10月4日屆滿,前經經濟部以前開函文限期於108年10月25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辦理變更登記,惟相對人公司逾期迄未照辦,其董事監察人業於同年月26日起當然解任等語,亦有該函文在卷可憑,可知相對人公司現已無董事行使職權,依法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權之必要。本院審酌本件聲請狀係明示請求選任聲請人為臨時管理人,可認聲請人有擔任相對人公司臨時管理人之主觀意願,且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與相對人公司損益關係密切,認以其為該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允當,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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