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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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金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金忠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所示各罪確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固符合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惟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與其另犯之竊盜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原簡字第1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確定,此部分亦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既與受刑人之其他罪刑另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意旨,在無該裁定所揭示之例外情形下,若再就原本與他罪合併定刑之附表編號4所示罪刑予以拆分,並將之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刑重複定應執行刑,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韻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呂姿穎【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竊盜違反保護令宣告刑拘役25日拘役30日拘役40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24日109年11月24日109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18號花蓮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花蓮地檢109年度偵緝字第2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09年度花原簡字第238號109年度花原簡字第239號等109年度花原簡字第239號等判決日期109年11月30日109年12月17日109年12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09年度花原簡字第238號109年度花原簡字第239號109年度花原簡字第239號判決日期109年12月31日110年01月18日110年0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4罪名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9年10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0年度偵字第7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原簡字第17號判決日期110年0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案號110年度原簡字第17號判決日期110年08月26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