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江天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書記官鄔琬誼┌─────────────────────────────────────┐│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麗雪 │第一銀行板│107年2月5日│50,000元│GA0000000│││││橋分行│││││├───┼─────┼─────┼──────┼─────┼─────┼──┤│002│張麗雪│第一銀行板│107年3月5日│50,000元│GA0000000│││││橋分行│││││├───┼─────┼─────┼──────┼─────┼─────┼──┤│003│張麗雪│第一銀行板│107年4月5日│50,000元│GA0000000│││││橋分行│││││├───┼─────┼─────┼──────┼─────┼─────┼──┤│004│張麗雪│第一銀行板│107年5月5日│50,000元│GA0000000│││││橋分行│││││├───┼─────┼─────┼──────┼─────┼─────┼──┤│005│張麗雪│第一銀行板│107年6月5日│50,000元│GA0000000│││││橋分行│││││├───┼─────┼─────┼──────┼─────┼─────┼──┤│006│張麗雪│第一銀行板│107年7月5日│50,000元│GA0000000│││││橋分行│││││├───┼─────┼─────┼──────┼─────┼─────┼──┤│007│張麗雪│第一銀行板│107年8月5日│50,000元│FA0000000│││││橋分行│││││├───┼─────┼─────┼──────┼─────┼─────┼──┤│008│張麗雪│第一銀行板│107年9月5日│50,000元│JA0000000│││││橋分行│││││├───┼─────┼─────┼──────┼─────┼─────┼──┤│009│張麗雪│第一銀行板│107年10月5日│50,000元│JA0000000│││││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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