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薛文源
一、債務人薛文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陸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薛文源於106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75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6年5月18日起至111年5月17日止。詎料債務人薛文源於107年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薛文源│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9個月│││579370││1月18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4.│││││││00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薛文源│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9個月│││80233││2月18日起││以內者,按年利│││元││││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4.│││││││00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