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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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原撤銷扣押之裁定或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8號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玉麟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相對人 林書賓
井強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黃秋琴 相對人 張芳生
張正宗 郭傳薰 郭黃阿雪 郭嘉蕙 陳瑞生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將撤銷假扣押裁定予以撤銷或廢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力公司)已於民國99年8月29日及之前,將對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井強公司)之美金數百億元債權(不含債務及負擔)讓與聲請人 謝諒獲 ,並由聲請人謝諒獲承當訴訟,先予敘明。債權人即聲請人(下稱聲請人)前已提供新臺幣(下同)50萬元擔保,就債務人即相對人(下稱相對人)之財產連帶假扣押各150萬元,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89年度裁全字第1840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又准相對人提供
150萬元反擔保而免假扣押,相對人因而提供150萬元(89年度存字第2739號),然相對人有保持至少150萬元之義務,否則假扣押即應繼續,形同未提供足額150萬元擔保。今因事後聲請人再執行,故相對人擔保金已不足113萬3,761元,明顯違反其等供擔保之義務及本意,爰請求將「上次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或處分」予以撤銷,繼續就相對人財產,每人在150萬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為上開主張,惟聲請人迄未表明請求撤銷之「上次撤銷假扣押之裁定或處分」所指為何,故本院尚難加以審究。又民事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中,亦無任何關於撤銷或廢棄「撤銷假扣押裁定」之相關規定,則聲請人本件聲請之依據為何,亦有疑問。況縱使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提供反擔保後准許撤銷假扣押在案,然相對人提存反擔保金150萬元之目的,即係為取代原准許假扣押裁定所達欲保全聲請人將來執行之目的,則依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可知聲請人嗣後已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並對上開反擔保金為強制執行,聲請人顯已達其原來保全目的,實無因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後,使相對人提存之反擔保金不足150萬元,即認原准予撤銷假扣押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之餘地。從而,聲請人聲請將本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予以撤銷或廢棄,於法尚有未合,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饒金鳳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