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海洛因叁包(含包裝重叁點壹公克、淨重貳點壹陸公克)、安非他命貳拾玖包(毛重伍拾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晚上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里鄉○○路○○○巷○弄○號住處,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戒治期滿,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五號)。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三包(含包裝重三.一公克、淨重二.一六公克)、安非他命二十九包(毛重五十一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規定,請求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三包(含包裝重三.一公克、淨重二.一六公克)、安非他命二十九包(毛重五十一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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