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三八九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三年年度中簡字第七九○號),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之妨害秘密罪提起公訴(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視為起訴),依照同法第三百十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 陳偲絹 業於與被告和解後,具狀撤回告訴,有其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一份附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七九○號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為本件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夏一峯
法官簡源希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