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建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建字第31號原告創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樺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捌仟柒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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