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司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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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司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司聲字第14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6128號判決被告即聲請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476號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41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0)00000000分機6049】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