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109號上訴人 牟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334元(含工資100,000元、資遣費4,334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550元(計算式:2,325元×2/3=1,55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