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苗家繼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訴字第33號
109年度苗家繼簡字第6號原告姚0000000訴訟代理人 吳念恒 律師被告姚0000000被告姚0000000
姚○○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000號被告姚○○涉嫌侵占、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姚○○因涉嫌侵占被繼承人姚○○遺產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主文之案號分案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