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佩縈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7,8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