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陳雪霞 被告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漢 被告 陳政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第1項:「被告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台中市○○區○○○段○○○段0000○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號之房屋上之抵押權登記塗銷後,將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並交付占有予原告。」、第2項:「被告陳政偉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抵押權塗銷後,將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並交付占有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第1項:「被告寶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174,4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第2項:「被告陳政偉應給付原告2,921,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茲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及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之買賣價金核定為8,800,000元(計算式:土地買賣價金3,520,000元+房屋買賣價金5,280,000元=8,800,000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8,096,000元(計算式:5,174,400元+2,921,600元=8,096,000元)。核其先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相異,其先備位聲明間具有預備合併之關係,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較高8,800,000元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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