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抗字第1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400號抗告人即被告 陳曉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所為105年度聲字第17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曉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程式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曉玲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經原審裁定後,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據其所提刑事聲明抗告狀僅稱「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除理由書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理由,爰依上揭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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