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抗告人 林燦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秀錦林欣穎林麗娟林燕燕 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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