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抗告人 林燦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秀錦 、 林欣穎 、 林麗娟 、 林燕燕 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