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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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行商訴字第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5年度行商訴字第90號原告 陳文鑾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盧耀民
參加人晶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游明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晶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要係撤銷訴訟或其他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100年3月1日以「晶鑽CrystalDiamond」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6類之「不動產租售、不動產買賣租賃之仲介」服務,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權利期間自101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嗣參加人晶鑽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鑽公司)於104年
6月25日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嗣更正為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所定廢止事由,向被告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前揭條款規定之廢止事由,以105年1月4日中台廢字第104024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5年4月26日以經訴字0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文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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