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84號異議人 陳泰隆 上列異議人與聲請人 陳睿智 間返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所為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384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定有明文。又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異議人於民國105年12月1日具狀聲明異議,主張聲請人已於裁定前之105年8月5日死亡,並提出淡水馬偕紀念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附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應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